2012-03-12 10:44
这也太扯了。先不说科学不科学的事,按照传统经络理论,鹊桥指的也不是嘴唇,而是舌头抵住上颚时形成的连接。就算想拿中医忽悠人,你好歹下点功夫真去学学中医啊。现在骗子这活儿也太好干了。 //@Fenng:这...
2012-03-12 09:34
@启明星辰吕明 我觉得对法律问题,律师和法学专家们的看法也不会是一样的。就像同样做信息安全,您去年9月2日对卡巴斯基实验室这则消息的看法,和同行们的看法就不一样。当然,似乎后来您明白过来了,所以把这条“截了图,教育后人”的微博删了。不过我凑巧截了图,您不介意的话,我想留着教育后人。
2012-03-12 00:03
这个说在关键上了。
2012-03-11 11:47
上午审议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没有涉及要害。忍不住发了一个言,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2012-03-11 17:25
caoz每次跟人吵架都能带出些不错的观点。建议大家排班轮番跟他吵,多榨点东西出来@caoz: 因为这篇文章, @余承东 把我拉了黑名单,哈,华为企业文化从中可见一斑。
。 //2012-03-11 14:01
我估计很多人根本没看过《刑诉法》,被几条新闻弄得心潮澎湃,认为一定不能让修正案通过。实际上如果不通过修正案,原《刑诉法》继续生效,任何拘留都可以“有碍侦查”的理由悄悄进行。所以,要么努把力,把修正案中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这两个例外也干掉;要么,还是收了神通吧。
2012-03-08 22:53
看到不少新闻在提到刑诉法修正案时用了类似“两种犯罪拘留后可不通知家属”、“允许秘密拘捕”之类的标题,让人认为是修正案新增了不合理条款,开历史倒车。但实际上原来刑诉法中只要认为“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属,修正案中则将此条明确,是很大的进步。某些记者真是太丢我们右派的脸了。